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人身权益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评注索引《社科院》:【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编(第一册)第207页
《王利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与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编第67页
《杨立新》:【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编第119页
《中南徐张》:【精神损害赔偿】第1356页
《杨代雄》:【精神损害赔偿】第1031页
条文对比《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1〕7号)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典》英文译本
Article 1183. If [one] infringes on another's personal rights or interests, causes serious emotional harm, the victim has the right to claim solatium for emotional harm.
《侵权责任法》英文翻译
Article 22. If [one] infringes on another's personal rights or interests, causes serious emotional harm, the victim may claim solatium for emotional ha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