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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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注索引

《社科院》:【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第一册)第287页

《王利明》:【委托监护情况下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编第92页

《杨立新》:【委托监护中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编第151页

《中南徐张》:【委托监护侵权责任】第1365页

《杨代雄》:【委托监护被监护人致害】第1044页

条文对比
《侵权责任法》
无对应条文
《民通意见》(法(办)发〔1988〕6号)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英文译本
Article 1189. If a person without capacity for civil act or a person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act causes harm to another, and the guardian entrusts [his/her] obligations of guardianship to another person, the guardian shall bear tort liability; if the trustee is at fault, [he/she] shall bear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侵权责任法》英文翻译
无对应条文
 
侵权责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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