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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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注索引

《社科院》:【定作人责任】侵权责任编(第一册)第316页

《王利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之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编第104页

《杨立新》:【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侵权责任编第176页

《中南徐张》:【承揽人致害】第1371页

《杨代雄》:【承揽人致害】第1052页

条文对比
《侵权责任法》
无对应条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英文译本
Article 1193.  If a contractor cause harm to a third party or to himself/herself in the course of completing the work, the hirer shall not bear tort liability. However, if the hirer is at fault for ordering, instruction or selection, [he/she] shall bear corresponding liability.
《侵权责任法》英文翻译
无对应条文
侵权责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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