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侵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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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评注索引

《社科院》:【挂靠型主体分离责任规则】侵权责任编(第二册)第479页

《王利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编第167页

《杨立新》:【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编第286页

《中南徐张》:【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1408页

《杨代雄》:【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第1070页

条文对比
《侵权责任法》
无对应条文
《民法典》英文译本
Article 1211.  If a motor vehicle engaged in road transport business activities in the form of affiliation causes harm due to a traffic accident, if the liability is assigned to the motor vehicle party, the affiliate and the affiliated person shall bear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侵权责任法》英文翻译
无对应条文
 
侵权责任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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